校友会章程
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发扬“博学 审问 慎思 明辨 笃行”的校风,秉持以增进院所校友之情谊、团结互助的理念,通过举办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养和交流联谊等活动,服务于公共管理学院校友、服务于母校特别是公共管理学科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依法设立、非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882号),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本院学生奖助学金。
二、补助本院学生参与校内外竞赛活动。
三、捐助本院教学研究之软硬件设备。
四、举办院友联谊活动。
五、举办院友参与两岸或国际学术、文化、经济、与体育等各项交流活动。
六、出版院友通讯录及相关信息与著作。
七、其他有关协助本系发展事项。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校友
第六条 本会校友分下列三种
一、毕业校友: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在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毕业者,成为毕业校友。
二、学生校友: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在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肄业之学生,为学生校友。
三、荣誉校友:凡曾任职或现任职于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之教职员,或对本院有特殊贡献者,为本会荣誉校友。
第七条 校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每一校友(校友代表)为一权;荣誉校友无前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享受本会向校友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校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本会开展的活动;
七、关心母校及的公共管理学院的发展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九条 校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校友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理事会议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条 校友如果经历过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欲申请复会或复权
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第十一条 校友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架构
一、本会组织架构:
二、本会生成:
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执行秘书1名。其中执行秘书为在校学生担任。理事的提名由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校友会协商,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一)本分会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再由理事会办公会议通过产生。
(二)本分会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投票产生。
(三) 本分会秘书处设执行秘书长1名,由于工作性质,由在校学生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产生。
三、理事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校友代表大会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罢免
一、理事会对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等理事成员有罢免的权利;
二、理事长对执行秘书长有罢免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责与分工
一、理事会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事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理事会成员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缺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一)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制定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 参与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四)向广州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及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校友会校友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
(一)决策本会发展方向与战略目标等重大事项,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和校友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三、副理事长
(一)理事会议成员,参与研究决策本会重大事项和工作计划;
(二)管理组织内部人员;
(三)对本会进行宣传推广相关事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执行秘书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召集校友代表大会会议;
(三)管理校友资料,负责校友通讯录的更新和印制;
(四)策划本会校友的校友代表大会和校友交流活动;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以及财务报销;
(六)负责接受来电或邮件咨询;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要以书面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理事会五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召开。
第十六条 校友(校友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校友(校友代表)代理,每一校友(校友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要以理事会过半数人数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的同意而实行。但下列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实行。
一、章程订定与变更。
二、理事除名。
三、理事罢免。
四、财产的分配。
五、本会解散与否
六、其他与理事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章程变更要以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理事会理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补助收入。
二、捐献收入。
三、基金。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理事会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秘书处核备。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理事正、副会长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理事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秘书处核备(理事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0日广州南方学院校友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 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南方公管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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